原告:张俊苓,女,1958年8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梅河口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婉萍,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丽,女,1977年8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苏州蒂姆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金玉。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康勤,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俊苓诉被告陈丽、苏州蒂姆森电梯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俊苓撤回起诉。
审判员:高洁华
书记员:王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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