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张某某、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
委托代理人:郝延伟,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
被告: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公司霞口镇营销服务部。地址: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霞口镇霞口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8MA07PK004P。
负责人:张心宇,该公司经理。

张某某与张某某、常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公司霞口镇营销服务部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现因原告张某某伤势严重,暂无法进行伤残鉴定,故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城
审判员 邵心梅
审判员 李建波

书记员: 许盛彬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