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张信然,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6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区,住广东省深圳**区**路**栋**座**,因涉嫌本案,于2020年1月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2月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信然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04月01日移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同月8日报送本院。我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14时30分许,西双版纳边境管理支队大开河边境检查站执勤人员在对被告人张信然驾驶的粤L*****的小轿车进行检查时,当场从该车左后侧保险杆夹层内查获毒品可疑物15包,经称量净重14973.5克。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可疑物系毒品氯胺酮晶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信然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运输毒品氯胺酮晶体净重14973.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飞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有关涉案物品保存在景洪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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