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俭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佳晖,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群,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永明。
被告: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申莘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
被告:奚蓓蓓,。
原告张俭忠诉被告潘永明、被告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申莘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奚蓓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张俭忠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俭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俭忠负担。
审判员:尹 萍
书记员:刘 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