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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健与上海泰基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王安全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健,男,1995年10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母亲):黄超英,女,1973年10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荣县乐德镇竹马村2组1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恺,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其飞,上海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安全,男,1989年1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
  被告:陈建强,男,1964年9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泰基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程捍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忠,男。
  原告张健诉被告王安全、陈建强、上海泰基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王安全及上海泰基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安全及上海泰基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健撤回对被告王安全及上海泰基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
  
  
  
  
  
  
  

审判员:邵  霞

书记员:王志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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