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健兵,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靖,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志平,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程雪雷,女,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本院受理原告张健兵与被告钱志平、程雪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钱志平送达,需向被告钱志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钱芬英
书记员:张肖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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