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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黄石市昌盛建材工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风全,黄石市经济开发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石市昌盛建材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作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云、高妍,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石市昌盛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建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风全,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高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养老金损失39600元;2、判令被告为原告做××检查。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日原告应聘于被告单位工作,岗位为与粉尘密切接触的窑炉工。双方签订了部份无效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与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7月27日被告裁员,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结算为18783元。原告在职期间月工资为2200元。因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后,于2017年4月24日向黄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予受理。为此,原告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2009年3月原告张某某入职到被告昌盛建材公司从事放灰工工作。2012年4月1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昌盛建材公司签订一份为期9个月的劳务合同。2016年7月27日,因被告昌盛建材公司集体裁员,原告张某某领取自2009年3月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经济补偿金18783元。2017年4月24日,原告张某某向黄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后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原告生于1948年12月1日,在2009年3月被被告招用时已超过了60周岁,不能再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属于劳务关系,原告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法》所调整的范围,故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9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沿胜

书记员: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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