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山东省恒台县。
委托代理人:张学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东营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29号。
法定代表人:陈同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晓东,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12212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人保财险东营分公司的答辩意见:涉案车辆在我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122120元,并投有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请求法院依法核实驾驶人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车辆行驶证,是否有拒赔免赔情形,对于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我司予以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我司不承担。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9日7时50分,刘志海驾驶鲁E×××××鲁E×××××号车沿海防路由北向南行驶至306KM+700米处时,与前方顺行的张杰驾驶的冀B×××××冀B×××××车相撞,造成刘志海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刘志海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杰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刘志海驾驶的鲁E×××××鲁E×××××号车登记车主为东营海丰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原告,主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车损险,保险限额为122120元,保险期间为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5月10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综合原、被告诉辩意见及庭审意见,本院确认本次诉讼中原告的损失有:
一、鲁E×××××车车损175000元。(事故发生后,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公估机构对车损进行了鉴定,被告保险公司对该报告不认可,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鉴定费用,应视为放弃重新鉴定的权利,故对公估报告载明的车损数额本院予以确认)
二、公估费9600元。(依据公估费票据予以确认)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鲁E×××××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本院确认原告在本次诉讼中的损失共计184600元。扣除对方车辆交强险财产限额2000元及按事故责任比例30%应赔付54780元外,原告的损失为12982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221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在鲁E×××××车所投车损险理赔范围及限额内赔付原告张某某保险金122120元。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1元由被告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仙
书记员: 蒋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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