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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宋某某、宋某涛与杨某纺、河间市城市管理局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宋某某
宋某涛
杨某纺
付瑞东(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
河间市城市管理局
河间市园林环卫管理处
白光华(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女,195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
原告宋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宋某涛,男,197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杨某纺,女,1926年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四委托代理人付瑞东,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间市城市管理局。地址河间市。
法定代表人岳彦普,局长。
被告河间市园林环卫管理处。地址河间市。
负责人王进才,处长。

被告
委托代理人白光华,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宋某某、宋某涛、杨某纺与被告河间市城市管理局、河间市园林环卫管理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占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委托代理人付瑞东、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白光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153539元、丧葬费19771元、杨某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3410元,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无异议,应予认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原告提供河间市公安局沙洼派出所、河间(省级)工业聚集区桃园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与宋炳欣的妻子张某某失去劳动能力缺少关联性,原告主张张某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32184元,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医疗费2064元,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应予支持。原告主张处理丧葬事宜亲属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860元,缺少事实根据,不予支持。宋炳欣负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结合本地平均生活水平,原告主张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支持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宜。综上,宋炳欣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导致原告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153539元+丧葬费19771元+杨某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3410元+医疗费20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188787元。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宋炳欣系河间市园林环卫管理处的雇员,河间市园林环卫管理处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事业单位法人,应独立承担宋炳欣死亡的赔偿责任,被告河间市城市管理局不承担赔偿责任。宋炳欣因与吕全涛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吕全涛已按事故责任比例实际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河间市园林环卫管理处作为宋炳欣的雇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赔偿责任,即188787×50%=9439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间市园林环卫管理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等四人共计94394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等四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650元,由被告河间市园林环卫管理处承担1038元,由原告张某某等四人承担6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如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153539元、丧葬费19771元、杨某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3410元,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无异议,应予认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原告提供河间市公安局沙洼派出所、河间(省级)工业聚集区桃园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与宋炳欣的妻子张某某失去劳动能力缺少关联性,原告主张张某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32184元,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医疗费2064元,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应予支持。原告主张处理丧葬事宜亲属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860元,缺少事实根据,不予支持。宋炳欣负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结合本地平均生活水平,原告主张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支持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宜。综上,宋炳欣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导致原告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153539元+丧葬费19771元+杨某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3410元+医疗费20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188787元。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宋炳欣系河间市园林环卫管理处的雇员,河间市园林环卫管理处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事业单位法人,应独立承担宋炳欣死亡的赔偿责任,被告河间市城市管理局不承担赔偿责任。宋炳欣因与吕全涛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吕全涛已按事故责任比例实际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河间市园林环卫管理处作为宋炳欣的雇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赔偿责任,即188787×50%=9439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间市园林环卫管理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等四人共计94394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等四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650元,由被告河间市园林环卫管理处承担1038元,由原告张某某等四人承担612元。

审判长:李占峰

书记员:刘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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