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先灿,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代理人:吴斌、贾敏,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俞新宝,男,194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叶争光,男,1977年4月1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田东路XXX弄XXX号XXX室。
因申请人张先灿与被申请人俞新宝、叶争光代为析产纠纷,现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俞新宝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俞新宝银行存款人民币12,604,918.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俞新宝银行存款人民币12,604,918.8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宝章
书记员:孙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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