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先玲,女,1967年11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鸡东县林业局西南岔林场,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西南岔林场。法定代表人:赵玉龙,男,该林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男,该林场政工干事。
张先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西南岔林场继续履行合同,返还土地2公顷(其中:1公顷地西临陈树海、东面树、南面树、北临许艳玲;6亩地西面树、东面和北面临新城村地、南至道;4亩地西临林万义、北临XX林、南临焦丽芹、东临农场地);2.要求西南岔林场赔偿张先玲2017年土地承包费损失5600元、土地直补损失2000元,合计7600元。事实和理由:1997年3月1日,西南岔林场转换经营机制,张先玲下岗,西南岔林场给付张先玲一次性补偿金,西南岔林场无钱给付,双方协商,西南岔林场将位于8林班11小班,面积2公顷土地让张先玲承包经营,用补偿金顶张先玲应交纳的承包费,双方签订了一份《出让土地使用经营权合同》,约定乙方(张先玲)用甲方(西南岔林场)发的买断工龄款买甲方土地的使用权,年限30年,自1997年1月1日至2027年1月1日,每公顷为8000元,张先玲又补交了14400元(一次性交齐减免10%)。2017年西南岔林场将土地强行收回,(2017)黑0321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先玲与西南岔林场签订的《出让土地使用经营权合同》有效,该判决已生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西南岔林场承认张先玲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张先玲与被告鸡东县林业局西南岔林场(以下简称西南岔林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先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被告西南岔林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西南岔林场承认张先玲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鸡东县林业局西南岔林场于判决后继续履行合同,返还土地2公顷(其中:1公顷地西临陈树海、东面树、南面树、北临许艳玲;6亩地西面树、东面和北面临新城村地、南至道;4亩地西临林万义、北临XX林、南临焦丽芹、东临农场地);二、鸡东县林业局西南岔林场于判决生效后赔偿张先玲2017年土地承包费损失5600元、土地直补损失2000元,合计7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鸡东县林业局西南岔林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春凤
书记员:延洪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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