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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刘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雄,蕲春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均平,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雄,被告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均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某偿还欠款52695元;利息5305元,共计58000元;2.被告负担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7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衣服,向原告出具45000元欠条,2016年1月20日,被告再次在原告处赊购衣服,出具7695元的欠条,对两笔债务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被告赊购原告服装产生,有欠条为证,因欠条中已经注明欠款金额,故被告主张债务未经结算不应偿还的理由不成立,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据此认定,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足额偿还欠款。被告主张以其给予原告借款抵销本案的债务,因未提交充足证据证实借款的发生,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526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5元,由被告刘某负担600元,原告张某某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海龙

书记员:胡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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