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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光良与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光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良诉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于2019年7月4日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原告收到后未缴纳诉讼费用,且于201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收到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后,逾期既不缴纳诉讼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吴  青

书记员:沈旻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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