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克东,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文安县。
委托代理人:袁伍林,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文安县。
本院受理原告张克东与被告张某某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张克东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克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张克东负担。
审判员 宋立新
书记员: 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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