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克兵,男,196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兵,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君华,女,1972年7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克兵与被告王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克兵在本院缴纳诉讼费期间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克兵撤回起诉。
审判员:刘 斌
书记员:蔡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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