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克兵与王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克兵,男,196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兵,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君华,女,1972年7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克兵与被告王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克兵在本院缴纳诉讼费期间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克兵撤回起诉。

审判员:刘  斌

书记员:蔡翠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