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克永,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运梅,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泰(上海)汽车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金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男。
原告张克永诉被告日泰(上海)汽车标准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克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克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克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克永负担。
审判员:陈希希
书记员:邹孝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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