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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康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崔大庆(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
康某某

原告张某某(曾用名张泉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大庆,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康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为被告水洗新衣,至今被告尚拖欠原告水洗款1266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2667元水洗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水洗款126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为被告水洗新衣,至今被告尚拖欠原告水洗款1266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2667元水洗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水洗款126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周素青
审判员:袁军鹏
审判员:刘苗苗

书记员:崔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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