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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全福与周某某、鸡泽县航川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全福。
委托代理人王金霞、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
被告鸡泽县航川汽车运输队。
住所地:邯郸市鸡泽县迎宾路粮食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送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军,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
住所地:永年县开发区火炬路中段路北。
负责人李瑞杰,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会金,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延召。
被告徐文平。
委托代理人袁福涛,死者赵振中生前所在单位推荐。
被告赵某甲。
法定代理人徐文平,赵某甲之母。
委托代理人袁福涛,死者赵振中生前所在单位推荐。
被告赵某乙。
法定代理人徐文平,赵某乙之母。
委托代理人袁福涛,死者赵振中生前所在单位推荐。

原告张全福诉被告周某某、鸡泽县航川汽车运输队(下称航川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下称人保财险永年支公司)、徐文平、赵某甲、赵某乙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中,被告卢延召申请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准许,由审判员马佳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全福委托代理人邢广习、被告航川运输队委托代理人张永军、被告人保财险永年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会金、被告卢延召、被告徐文平及徐文平、赵某甲、赵某乙委托代理人袁福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诉辩争议
原告张全福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施救费、评估费等共计66,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的损失项目为车辆损失费93,000元、施救费3,500元、鉴证费3,200元。依法应由被告人保财险永年支公司在冀D×××××、冀D×××××挂号半挂车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共计2,000元(财产损失限额),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94,500元(车辆损失费91,000元、施救费3,500元)由死者赵振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本案被告徐文平、赵某甲、赵某乙在继承赵振中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共计18,900元(94,500元×20%);由被告人保财险永年支公司在冀D×××××、冀D×××××挂号半挂车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共计37,800元(94,500元×40%)。原告支付鉴定费3,200元,被告徐文平、赵某甲、赵某乙在继承赵振中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共计640元(3,200元×20%);由被告卢延召赔偿原告共计1,280元(3,200元×40%),被告航川运输队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周某某因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事故,其赔偿责任由其雇主卢延召承担,故其在本案中不负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在冀D×××××、冀D×××××挂号半挂车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全福共计2,000元;在该车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全福共计37,800元;
二、被告徐文平、赵某甲、赵某乙在继承赵振中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张全福共计19,540元;
三、被告卢延召赔偿原告张全福共计1,280元,被告鸡泽县航川汽车运输队负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周某某不负赔偿责任。
上述给付事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负担300元,被告徐文平、赵某甲、赵某乙负担200元,被告卢延召负担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佳林

书记员:于晓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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