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培芳,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虹,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宏,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望,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嘉楠
书记员:邵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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