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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兴龙、孙勤化与包永娟、顾忠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兴龙,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孙勤化,女,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言超,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永娟,女,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顾忠伟,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张兴龙、孙勤化与被告包永娟、顾忠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张兴龙、孙勤化于2019年6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已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兴龙、孙勤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计5,350元,由原告张兴龙、孙勤化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红军

书记员:朱玲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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