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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兴龙与吴金根、程海娟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兴龙,男,196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言超,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金根,男,1943年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程海娟,女,195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吴婷婷,女,1992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兆雄,上海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军明,男,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吴军卫,男,1973年4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吴群华,女,1975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陆菊妹,女,1967年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兆雄,上海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兴龙诉被告吴金根、程海娟、吴婷婷、吴军明、吴军卫、吴群华、陆菊妹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受理后。原告张兴龙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兴龙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兴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兴龙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春龙

书记员:徐晓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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