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其润,男,1942年7月7日出生,现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永刚,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宏祥,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年岗,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原告张其润与被告徐年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被告徐年岗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本院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经常居住地为本市静安区新闸路XXX弄XXX号XXX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成达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鉴于原告经常居住地在静安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徐年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徐年岗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 念
书记员:郭珺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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