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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再平与孙登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再平,男,1981年2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登峰,男,1982年6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张再平与被告孙登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先适用简易程序,因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无法送达被告,故依法于2018年12月27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登峰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再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60,000元(以下币种同);2.判令被告支付以6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至2016年向原告购买油漆,2017年6月23日,被告出具两份欠条,确认尚欠原告货款78,000元,但被告至今仅支付18,000元,尚拖欠60,00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决。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支付以6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孙登峰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张再平为其诉称向本院提供了由被告出具的欠条两份及原、被告的身份信息。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进行了审查、核对,确认其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有关联。针对原告的诉称、举证及庭审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5年初至2016年底,被告向原告购买油漆。2017年6月23日,被告出具欠条两份,载明共拖欠原告货款78,000元。事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共支付原告货款18,000元,尚欠货款60,000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于2018年10月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
  以上事实,由欠条、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义务。现原告已向被告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但被告却未按时支付货款,显属违约。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由,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经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登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再平货款人民币60,000元;
  二、被告孙登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再平货款利息,计算方式:以人民币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8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孙登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国明

书记员:肖明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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