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写真,男,199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韵凡,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网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涂利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群,上海市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萍,上海市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写真与被告上海网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写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韵凡,被告上海网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群、李秋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写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17日期间工资人民币4745.4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4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入职被告处,担任资深制作职务,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7年10月23日至2020年10月22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原告每月基本工资为8000元,另有全勤奖200元、餐费补贴300元、交通补贴200元。2018年7月17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员工张写真开除处理的通知》,载明开除原因为:“上班玩游戏、考勤问题、在职期间接私活、工作不配合等严重违反公司纪律,给公司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和损失”。原告认为被告在开除通知中载明的事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理应支付原告赔偿金。
被告上海网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已按仲裁裁决支付原告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17日期间的工资3683.02元,故不同意再支付原告诉请的工资。原告在职期间,工作迟到早退,工作期间玩手机,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被告据此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不同意支付赔偿金。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资深制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7年10月23日至2020年10月22日止的劳动合同。原告每月工资8000元,被告每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原告上月整月工资。2018年7月17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员工张写真开除处理的通知》,载明:“由于你在这9个月的工作期间,上班玩游戏、考勤问题、在职期间接私活、工作不配合等严重违反公司纪律,给公司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和损失,公司给予开除处理。”。原告实际工作至当日,工资领取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18日,原告因本案诉请内容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18年9月6日作出普劳人仲(2018)办字第1585号裁决书,裁决被告应支付原告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17日期间工资3683.02元,对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
审理中,原告表示认可仲裁裁决第一项即被告应支付原告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17日期间工资3683.02元,本案中不再主张第一项诉请,并确认被告已履行上述付款义务。
另外,被告向本院提供了监控视频(2018年6月29日13:00-13:15、15:27-15:50,2018年7月6日16:19-16:59),证明原告在上班期间玩手机游戏。经质证,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表示7月6日视频中原告只是进入会议室,被告就此认为原告在会议室玩手机游戏无法证明,其他时间原告只是使用手机。此外,原告表示被告在仲裁期间提供的监控视频中,2018年7月5日10:00、7月5日15:00、7月6日13:00、7月11日16:00、7月13日10:00、7月13日11:00、7月16日5:00、7月16日16:00、7月17日10:00的视频显示原告在使用手机,同时其他员工也在玩手机;2018年7月6日13:00视频中原告是一边吃饭一边工作;2018年7月4日17:00的视频及照片可以显示原告在玩手机游戏,但当时原告是在等待电脑制作产品的间歇玩手机,期间原告多次放下手机操作电脑,故原告实际是在工作,并未因玩手机游戏而影响工作;故原告仅在2018年7月4日17:00玩手机游戏,其他时间只是使用手机,多为办公处理各项事务,具体到某一时间段如何使用手机因时间过久无法记清。
被告提供了其通过钉钉软件于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钉钉考勤制度(即公司考勤管理办法)以及2018年1月4日发布的工作管理处罚制度。公司考勤管理办法第二章具体规定第二条迟到、早退中第1点规定:工作时间开始后十五分钟内到班者为迟到,工作时间结束前十五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超过十五分钟后到班者以旷工(职)半日论,提前十五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工(职)半日论,因审批确认的特殊情况而致签到/签退有此情形的除外;第2点规定:员工每迟到早退一次,扣款10元以示处罚,部门负责人迟到早退的,每一次扣款20元以示处罚,员工当月内迟到、早退合计每三次以旷工(职)半日论;第3点规定:迟到早退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公司有权视情形给予通报批评、扣除一定比例的月度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不同程度的处罚措施;第十三条旷工(职)中第2点规定:旷工(职)半日者,由人事部予以记录备查,不计发旷工(职)期间内的日/小时工资,并扣除一天工资以示处罚,旷工(职)全天的,由人事部予以记录备查,不计发旷工(职)期间内的日/小时工资,并扣除三天工资以示处罚,连续旷工数日的,工资的扣除累计计算。工作管理处罚制度第二条处罚细则第4点规定:工作时间内(9:00-12:00、13:00-18:00)严禁睡觉、看电影、玩游戏、擅自离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一经发现罚款100元/次。经质证,原告表示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使是真实的,原告并不符合公司考勤管理办法中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且被告的考勤管理制度混乱,公司内部所有人几乎都出现考勤问题,说明考勤制度在前三个月内并没有好好执行,原告因莫须有的考勤问题在2018年1月被扣除近1/3工资,原告曾为此与被告进行理论,最后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没有追究,如此严厉惩罚后被告在半年后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明显不合理。工作管理处罚制度规定玩游戏是罚款100元/次,但原告从未被罚款,即使原告存在上班玩手机的行为,根据上述制度,被告也应当是进行罚款,无权因此开除原告。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以原告存在迟到早退及旷工、上班玩游戏、在职期间接私活、工作不配合为由,于2018年7月17日发出《关于员工张写真开除处理的通知》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被告为证明其解除行为合法,向本院提供了考勤记录、监控视频、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通过钉钉软件发送的公司考勤管理办法和工作管理处罚制度。原告对公司考勤管理办法和工作管理处罚制度真实性无法确认,庭审中其确认使用钉钉软件,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根据公司考勤管理办法规定,迟到早退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公司有权视情形给予通报批评、扣除一定比例的月度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不同程度的处罚措施。现从考勤记录结合工资明细显示,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原告每月均存在多次迟到早退情形,2018年1月及2月亦存在多日旷工情形,情节严重;从监控视频内容显示原告在上班期间玩手机,原告仅认可被告在仲裁期间提供的2018年7月4日视频显示其在玩手机游戏的事实,表示其他时间仅是使用手机,多为使用钉钉等办公软件处理各项事务,然原告在仲裁期间确认其是在等待电脑制作产品时玩手机,原告对此陈述前后不一,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如何使用手机,亦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结合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曾于2018年1月17日告知原告“别玩游戏,下次再看到,直接交钱”,显然原告在上班期间存在多次玩手机游戏的情形,故本院采信被告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作为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原告作为劳动者理应履行自己的劳动义务,现原告在工作期间多次迟到早退并旷工,在被告进行提醒后仍在工作期间玩手机游戏,已违反了劳动纪律和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情节严重,被告据此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与法无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至于仲裁裁决被告应支付原告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17日期间工资3683.02元,原告表示认可上述仲裁裁决,不再主张本案第一诉请,并确认被告已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网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张写真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17日期间工资人民币3683.02元(已履行);
二、对原告张写真要求被告上海网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74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邵云娟
书记员:徐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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