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与张某某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刘二娥
王小辉(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代红英
张跃强
杜新月(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
李忠贵
张文柱(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二娥,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小辉,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志强,农民。
委托代理人代红英,成年,农民。
被告张跃强,农民。
委托代理人杜新月,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忠贵,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文柱,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张志强与被告张跃强、第三人李忠贵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代理人、被告及代理人、第三人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张志强依据自己提交的分家单来主张权利,被告张跃强对分家单不予认可。从分家单记载的内容来看原被告的父亲张庆文将北房五间的东侧三间赠与张跃强所有,对其余两间房屋并未做出处理,该两间房屋并不必然就是归二原告所有。况且作为分家单来看签名的只有张庆文和张跃强,并没有二原告及其他家庭成员的签名,于情理不通。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二原告对该房产中的两间享有所有权。原告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张志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7元,由原告张某、张志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张志强依据自己提交的分家单来主张权利,被告张跃强对分家单不予认可。从分家单记载的内容来看原被告的父亲张庆文将北房五间的东侧三间赠与张跃强所有,对其余两间房屋并未做出处理,该两间房屋并不必然就是归二原告所有。况且作为分家单来看签名的只有张庆文和张跃强,并没有二原告及其他家庭成员的签名,于情理不通。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二原告对该房产中的两间享有所有权。原告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张志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7元,由原告张某、张志强负担。

审判长:齐春芳
审判员:韩平
审判员:李晓丹

书记员:王克青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