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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与陆文俊、杭伟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侯,上海锶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建军,上海锶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杭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张某与被告陆某某、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冷安宏

书记员:袁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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