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侯,上海锶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建军,上海锶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杭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张某与被告陆某某、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冷安宏
书记员:袁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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