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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杨多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军华,女,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上海警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多华,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勐,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晴,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军华与被告杨多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杨多华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刘奕麟

书记员:俞宙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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