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兴玲,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旻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大录,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越,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旻敏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陈国元
书记员:袁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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