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凡,女,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珂,上海合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车享家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夏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永平,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筱云,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凡与被告上海车享家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珂、被告上海车享家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永平、廖筱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1、退还维修保养费4,277元;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480元;3、支付原告交通费77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日原告将其所有的大众途观车辆交被告位于浦东新区银山路XXX号的“车享家养护店”进行发动机及变速箱保养,更换了发动机机油和变速箱油等。原告支付4,277元保养费。保养结束后,被告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显示车辆各项指标均处于正常状态,且被告书面承诺了10天或2,000公里的质保。2018年4月5日,原告驾驶车辆时发生故障,遂将车辆送至就近的车享家召楼路店检测,检测结果为火花塞接近报废,原告遂将车辆拖回被告处进行维修检测。直到2018年4月16日,被告仍未向原告提供书面检测报告,且拒绝修复。原告遂将车辆送至大众4S店进行检测维修,检测结果为车辆机油位过低导致发动机受损。原告为此向大众4S店支付维修费等各项费用22,480元。原告认为,被告对涉案车辆维修保养不当是造成车辆受损的直接原因,被告应对原告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原告撤回第一项要求被告退回维修保养费4,277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供了1、被告开具的发票2份和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1份,以证明原、被告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涉案车辆维修保养具体内容和原告支付的维修保养费金额;2、保养检测报告1份,以证明原告车辆在被告保养后处于正常状态;3、聊天记录、照片;以证明涉案车辆4月4日发生故障,原告将车辆于4月5日交被告维修;4、大众4S店的检测报告、维修清单、维修发票和交通费发票,以证明经检测涉案车辆存在机油油位过低,传感器不正常,在大众4S店进行了维修,从而造成原告经济损失。
上海车享家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提供的发票无异议,但维修结算清单持异议,维修工单都是通过电子签名的,嗣后原告来店索要维修结算清单,被告拉了一份给原告,上面无10天和2,000公里内容,是原告自己添加的;检测报告是原告在被告APP上下载的,仅是维护保养,而未进行其他检测内容;对聊天记录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与本案无关。照片认可;对大众4S店的检测报告和维修清单、发票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对检测报告存在误解。这份检测是通过电脑对车辆装载的类似于黑匣子存储器记录的数据(也叫自诊断报告)进行收集解读,涉案车辆故障原因并非机油油位过低所致。车辆存储器记录显示,故障发生于2018年4月5日12点56分23秒,内容是气缸列1凸轮轴位置/曲轴位置传感器分配不正确,优先级别为0(为最高等级)。因正时链条跳齿引起配气相位的错误,依次导致其他气缸不点火、气缸压缩比以及供电电压问题,并伴随有“由于电压过低造成功能受限”的警示。而机油油位/温度传感器信号长时间过低记录的时间为2018年4月16日凌晨1点28分18秒,而涉案车辆4月5日发生故障时并无上述代码发生。涉案车辆在大众金桥店维修工单的时间是2018年4月16日12点13分58秒,是维修工将涉案车辆电源打开后,在凌晨车辆静止状态下产生的电路低压警告。与被告对涉案车辆所做保养无关,被告无义务赔偿。故原告的交通费也与被告无关。原告支付的4,277元系购买了1张价值2,288元的保养卡和4月2日更换变速箱油材料费1,989元,保养卡原告尚未使用。
审理中,原告撤回了滴滴打车的341.16元费用,同时认为造成涉案车辆故障原因到底是机油油位过低还是其他原因搞不清楚。但被告检测不到位,应予赔偿。
被告提供了1、有原告签名的结算清单,以证明被告提供的服务不包括引起车辆故障的内容,10天和2,000公里承诺并非被告写的。报关单和授权书,证明给原告保养中使用的产品无瑕疵。保养过程视频,证明被告对涉案车辆机油进行了测量。原告车辆发生故障后第一时间所致门店提供的情况说明,明确不存在机油泄漏等问题;2、涉案车辆维修记录,证明车辆已经8年,是二手车,正处于事故高发期,期间,原告也未至大众4S店保养过。自诊断报告,与原告提供的一致。对原告车辆链条问题需要做深度检测,不在保养范围,如果当事人不要求进行检测的项目,在被告的电子单上会自动显示正常。
原告认为,原告未曾在被告的结算清单上签名,故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与本案无关;证据3视频文件清晰度较低,无法反映被告已履行了维护保养义务,故对其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对证据4门店提供的情况说明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车辆维修记录和自诊断报告真实性均认可,但与本案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2日,原告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沪BTXXXX大众途观(以下简称涉案车辆)交被告银山路店进行发动机及变速箱保养,被告为此对该车辆更换了发动机油和变速箱油。原告支付了1,989元,同时购买了该店价值2,288元的保养卡1张(尚未使用)。同月5日,原告在驾驶车辆时发生故障,遂将车辆送至被告召楼路店检测,结果为火花塞接近报废。同年4月16日,原告将车辆交大众4S金桥店进行检测维修,经大众4S金桥店读取涉案车辆内存数据,故障存储器记录显示2018年4月5日12时56分23秒,里程为141,925公里时,气缸列1,凸轮轴位置/曲轴位置传感器分配不正确,优先等级为0级,从而导致四个气缸检测到不发火,经大众4S金桥店维修,原告支付维修费22,480元。嗣后,原、被告交涉未果,故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将涉案车辆交被告银山路店进行保养,被告按约对涉案车辆进行了例行保养,更换了发动机油和变速箱油,收费1,989元,被告按约履行了保养义务。原告所述检测项目不存本次保养范围,故原告从被告APP读取的报告均为默认状态,并非被告出具保险检测报告(有车族均知晓,如果仅要求做车辆保养无其他要求,维修店是不会主动给车辆作全面检测,故也不会出具检测报告。对车辆检测系另一项服务内容,需另行收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2018年4月5日涉案车辆故障原因是被告保养时所更换的机油不到位还是其他原因所致。根据原告提供的大众4S金桥店的自诊报告(被告提供的自诊报告与原告提供的实际是同一份报告,只是被告打印的更清晰)显示,由于气缸列1,凸轮轴位置/曲轴位置传感器分配不正确,优先等级为0级,从而导致四个气缸相继检测到不发火,并非被告保养时所更换机油不到位所致,而原告认为机油油位过低显示的时间是2018年4月16日凌晨1时28分18秒,系涉案车辆长时间处于静止状态后的应有结果,与涉案车辆4月5日的故障无关。应当指出,原告提起本次诉讼主要依据即该份自诊报告,而被告提供的自诊报告与原告提供的自诊报告系同一份报告,而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该份报告认为与本案无关,如果被告提供的自诊报告与本案无关,则原告提供的自诊报告又与本案有何关系,显然是不诚信的表现。
综上所述,原告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凡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计186.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宝根
书记员:李 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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