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凤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芳,上海市养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尧林。
被告:王晔。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晨,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晨,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凤明与被告王尧林、王晔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张凤明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凤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00元,由张凤明负担。
审判员:黄秉璋
书记员:姜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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