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凤芹,女,1950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方增,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冠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山东久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
被申请人:温馨,男,1981年3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
被申请人:温占桐,男,1956年5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凤芹诉被申请人上海冠派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久骏实业有限公司、温馨、温占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冠派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久骏实业有限公司、温馨、温占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冠派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久骏实业有限公司、温馨、温占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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