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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郞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
张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超,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郞咏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
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于2018年11月27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未提交书面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郞咏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23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郞咏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莹

书记员: 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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