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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刚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刚,男,汉族,1981年12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小学文化,无业,户籍登记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住。2016年4月9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连海,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公刑诉【2016】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刚犯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刚、辩护人杨连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8日晚,被告人张刚伙同张卫驾驶装载危险废物的鲁E×××××号罐车行至东营市东营区四干支渠北薛村泵站附近准备将车罐内所装的危险废物倾倒入四干支渠内时被周边群众发现,附近村民在四干支渠泵站处将张刚驾驶的罐车拦停并报警,张卫逃走,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将罐车司机张刚抓获,连同所驾驶的罐车扣押至派出所。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罐车所装的8吨危险废物中苯、甲苯、二甲苯的含量分别为4000mg/L、10600mg/L、14300mg/L,严重超出国家规定的含量标准,系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另查明,悬挂鲁E×××××号牌的涉案罐车系套牌报废车辆。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薛某1证实,2016年4月8日晚其与薛建刚等四人在外吃饭时,有人接到电话称往干渠倒污水的油罐车又出现了,四人立即前往干渠处,发现有一辆油罐车好像往南北干渠倒污水,对方发现他们后沿南北干渠往南行驶,行至北薛村泵站处被他们事先停放的私家车挡住去路。他站在对方前保险杠上让对方停车,副驾驶一名男子跳车逃跑了,司机继续往前开,因害怕对方跑掉他用拳头打碎了前挡风玻璃,对方因无法看清道路停车,但司机不下车,他们赶紧拨打110报警。
(2)证人刘某证实,2016年4月8日晚其与薛某1、薛建刚等四人吃饭时,他接到电话称发现可疑车准备往南北干渠排污。于是他们四人驾车到南北干渠附近,发现一辆油罐车停在现场,两个年轻男子在车罐尾部铺设软管准备往干渠内倾倒废水,对方发现他们后开车沿南北干渠往南跑,跑至北薛村泵站处被公路上面的车辆拦住去路,薛某1站在对方前保险杠上让对方停车,但对方继续往前开,薛某1用拳头打坏前挡风玻璃,对方因无法看清道路停车。副驾驶上的男子趁乱逃走,开罐车的男子被警察带到了公安机关。
(3)证人薛某2证实,2016年4月8日晚其与薛某1、刘某等人在外吃饭,刘某接到电话称最近倾倒污水的那辆罐车又来了,于是他们几人驾车走到四干支渠往北薛泵站走的支渠处,发现一辆油罐车,两名年轻男子在车罐尾部铺设软管准备向干渠内倾倒废水,对方发现他们后迅速收起软管驾车往南行驶,到北薛泵站处因有车停在路中央,他们就把这辆拉废水的罐车截停了,坐在副驾驶的男子趁乱跳入沟中涉水逃走,他们就报警了,警察赶到后将罐车司机带至公安机关。
2、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
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于2016年4月8日对事故现场东营区龙居镇四干渠南侧北薛村泵站处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制作笔录一份,绘制现场方位图一份,拍摄现场照片一宗,鲁E×××××号罐车内见有带刺激性气味的黑色粘稠状液体。
3、辨认笔录及照片
(1)被告人张刚辨认同案犯张卫的笔录及照片。
(2)被告人张刚辨认被抓获地点的笔录及照片。
(3)同案犯张卫辨认行车路线、灌装废液地点及被抓获地点的笔录。
4、鉴定意见
(1)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鲁E×××××号罐车废液中苯、甲苯、二甲苯的含量分别为4000mg/L、10600mg/L、14300mg/L。
(2)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出具的《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查获的鲁E×××××罐车采集废液样品性质检验意见》证实,查获的鲁E×××××罐车采集废液样品为危险废物,亦为有毒物质。
5、书证
(1)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派出所接警后到达现场,将罐车司机张刚抓获,连同所驾驶的鲁E×××××号罐车扣押,该车现扣押于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
(2)提某笔录证实,环保局工作人员到达案发现场后对扣押罐车内废液进行提某并送检测部门检测。
(3)东营市环境保护局东营分局关于废液(鲁E×××××罐车)性质的认定证实,根据GB50852007和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检验结果,判定该固体废液是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4)东营市环境保护局东营分局关于废液(鲁E×××××罐车)数量的认定证实,根据罐车容量荷载和所载实际情况估算,该罐车所载废液约10吨(装载量至少在8吨以上,12吨以下)。
(5)称重单证实,东营公安分局与东营环保分局两单位共同将涉案罐车到郝纯路与南二路路口南侧地磅称重,车辆毛重为39450kg。
(6)东营市水利灌溉管理处麻湾灌区管理所出具的证明证实了该所总干渠段自引黄闸至庞家节制闸至闫家泵站的供水任务。
6、其他证据
(1)出警证明证实,2016年4月8日20时12分110指令"有人往四干支渠(北薛泵站处)倒泄污水",龙居派出所民警立即带人赶赴现场,现场抓获油罐车司机张刚及涉案油罐车一辆。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刚出生于1981年12月19日,公民身份号码。
7、同案犯供述
同案犯张卫供称,2016年4月8日张刚约他晚上出去干趟活,因为他有危险品押运员证,经常跟车干活。晚上张刚驾驶着一辆平头罐车接上他,沿苏家村北边公路一直往西走到郝纯路,从郝纯路往北过了史口铁道第一个大路口,沿万通炼油厂门口往西走了几百米往北拐进一个小院里,张刚一个人下了车,具体往车上装了什么他没注意,只是闻到有刺鼻气味。大约半小时后张刚回到车上开始往回走,沿郝纯路往南走到四干渠路口往东拐,沿四干渠南岸一直往东走,走到节制阀处因为有车停着过不去,张刚就开车往南沿支渠西侧的公路走,走到泵站房那里车被拦停,过来好多人砸车玻璃,他就打开车门趁乱往西北跑了。第二天他听说派出所的人找他,他因为害怕就跑了。
8、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张刚供称,2016年4月8日下午他约张卫晚上跟他一起出趟车,因为张卫有危险品押运证,所以明白是去干押车的活。晚上6点钟左右,他开着鲁E×××××号平头罐车到苏家村北边公路路口拉上张卫往史口走,他们沿着苏家村北边公路一直往西到了郝纯路,从郝纯路往北过了史口铁道第一个大路口,到万通炼油厂门口往西走了几百米过了海科炼油厂,沿下坡往北拐进一个路边的小院子里,一直走到院子最北边再往西一点,地上有个装废液的池子,他就把车停在池子边,用车上的自吸泵从池子里抽废液,现场能闻出刺鼻的气味,大约二十分钟的时间抽了8吨多黑色废液,他们就开车往郝纯路走,向南到了四干渠,向东走绕过南二路,他本想把这些废液拉到电厂南边胜利油田油泥沙处理中心,但是走到一半轮胎爆了,车身摇摆,他就想把废液倒在四干渠里,于是在四干渠节制阀南边的干渠西岸停下车准备倾倒,刚把罐车后面的管子铺好准备开阀门放废液,就看见一些浇地的老百姓还有一些不认识的人开车过来了,他赶紧收起管子开车往南走,走到一个泵房附近被人拦停,车被砸烂了,张卫趁乱逃走,他被抓住了,派出所的人就把他和罐车一起带走了。
他驾驶的罐车是2016年4月5日在垦利郝家北边郝纯路边买的,是一辆报废车,没有任何手续,鲁E×××××的车牌是随车买来的。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庭后,公诉机关向本庭提交了下列证据:
(1)鲁E×××××车辆照片及信息证实,悬挂鲁E×××××号牌的涉案罐车系套牌车辆,经查询,车号为鲁E×××××的大型汽车为红色重型专项作业车,机动车所有人为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渤海钻井总公司。
(2)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涉案鲁E×××××号罐车(经查为套牌报废车辆)所装载的具有浸出毒性的化工危废需要做专业的无害化处理,现该车被东营区环保局封存,暂无法进行处置。
(3)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4月8日晚21时许接警后,食药环侦大队侦查员贾栋臣、田建文与值班技术员岳峰分别赶至案发现场开展现场勘查和侦查工作,现场工作初步完成后侦查员贾栋臣、田建文继续对现场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张刚进行讯问。
上述证据,经被告人、辩护人书面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刚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张刚及其辩护人提出"废液数量不到10吨,应认定为8吨"的辩解及辩护观点,审理认为,东营市环境保护局东营分局关于废液(鲁E×××××罐车)数量的认定证实涉案罐车所载废液约10吨(至少在8吨以上,12吨以下),但并未对该废液进行称重,公诉机关提交的称重单仅能证实涉案罐车的毛重,无法证明罐车内废液的重量,且被告人亦供称车内废液约8吨,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认定危险废物的数量为8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被群众发现而致犯罪未得逞,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公诉人及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刚负责驾驶车辆、装载废液,张卫负责押运车辆,二人均相互配合积极参与,故不区分主从犯,根据其在犯罪中所起的具体作用量刑。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为可能判处罚金的执行提供了财产保证,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刚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罐车及危险废物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依法进行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  楠 人民陪审员 巩永和 人民陪审员 张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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