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XX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XX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220元及以4220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22日起按照年6%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2日被告因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4220元,还款期限为2018年5月22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未至庭应诉,未提交答辩状,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尚欠原告4220元,2018年4月2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承诺在一个月内还清4220元借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和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应按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现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借款,且借款已逾期,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220正当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一个月内(即2018年5月22日前)还清,现被告逾期未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2018年5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XX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4220元,并以422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向原告张某某支付2018年5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XX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春丽
书记员: 曲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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