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刘中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萍,上海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中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负责人:张志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欢欢,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中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被告已支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53.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张  瑾

书记员:陈  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