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勇,男,199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
原告:张四根,男,1967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轩,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鹏,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置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椅加,负责人。
第三人:上海金土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夏双,负责人。
原告张勇、张四根与被告上海置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金土木置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勇、张四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姚洪涛
书记员:周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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