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马向军(河北唐某丰润区燕山法律服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王晶晶(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马向军,唐某市丰润区燕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建广,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晶晶,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唐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雅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马向军、被告太平洋财保唐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晶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太平洋财保唐某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约定交纳了保险费,在保险合同期限内,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辩称唐海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报告书认定的绿化带数额过高,本院认为,唐海县价格认证中心作为具有价格认证资质的相关部门,其所做出的车辆损失价格认证结论书具有法律效力,而被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价格认证书的内容和形成过程存在瑕疵,故对该价格鉴证报告书,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辩称原告应提交三者周满江与绿化带的权属关系证明,本院认为,唐某市唐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证实周满江为绿化带业主,本院对贾兆山赔付周满江损失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金339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太平洋财保唐某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约定交纳了保险费,在保险合同期限内,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辩称唐海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报告书认定的绿化带数额过高,本院认为,唐海县价格认证中心作为具有价格认证资质的相关部门,其所做出的车辆损失价格认证结论书具有法律效力,而被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价格认证书的内容和形成过程存在瑕疵,故对该价格鉴证报告书,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辩称原告应提交三者周满江与绿化带的权属关系证明,本院认为,唐某市唐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证实周满江为绿化带业主,本院对贾兆山赔付周满江损失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金339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赵雅苹
书记员:王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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