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国明,系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7月10日向原告张某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张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484元,减半收取计4742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