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勤德,男,195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广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被告:贵州广益鑫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被告:郭忠明,男,195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
原告张勤德与被告贵州广亿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广益鑫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郭忠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浦雪明独任审判。因无法向被告贵州广亿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广益鑫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郭忠明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法应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沈跃跃
书记员:浦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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