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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依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某华某热力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依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某县小二台镇七里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2MA0A4B2W2G
法定代表人:杨玲,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旭凤,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华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某县张某镇西关街207线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2585424051X
法定代表人:张克东,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世龙,北京市和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依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华某热力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依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张某华某热力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依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赔偿款222288元及租金损失3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10月1日承租赵瑞平所有的位于张某县房屋,租赁期限为10个月。2018年12月19日,邻居告知赵瑞平房屋暖气跑水。赵瑞平到现场后发现被告张帖在入户门上的《供热公司催缴单》。原告收到被告的《催缴单》后,正在筹款缴纳供热款期间,被告突然于2018年12月15日晚至2018年12月16日早晨,擅自提前将该房屋的供热管道进水阀不当关闭停止供热,导致原告房间暖气受冻破裂,供热主管道大量暖气水经回水管回流并通过暖气破裂口流到原告租住的房屋及邻居家,导致原告及邻居共5户业主房屋、家装、家具不同程度受损。2019年1月,受损5户业主将原告诉至张某县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原告先行赔偿了各业主的损失,共计220000元,案件受理费2288元。被告在其给原告宽限期未满之前,擅自提前不当停暖,造成原告房屋供热管道漏水导致五户业主的财产损失,被告应当对该事件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原告已经先行垫付赔偿款,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判决。
张某华某热力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我方主体不适格。本案中是业主房屋内部漏水,造成的损失应由业主承担,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原告方未提供履行5份调解书中确定义务的相关证据,原告向我方行使追偿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所涉房屋漏水时间不是2018年12月19日,在2018年12月16日该房屋就已经发生漏水,当天8时12分我公司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发现该房屋室内PPR活结断开,漏水原因是业主造成的。维修人员关闭阀门,不存在操作不当。原告方未按期缴纳采暖费,如按期缴纳采暖可直接刷卡通暖。本案中主体不明确、案由不明确、责任不明确、漏水原因不明确、损失金额不明确,我方在事件的处理过程中不存在过错。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赵瑞平所有的坐落在张某县房屋在2018年12月16日发现漏水,当天8时12分被告公司维修人员接到报修并到达现场进行处置,房屋漏水的直接原因是室内连接暖气设施的PPR活结断开造成的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张某镇天宝商务广场3幢405室房屋租赁合同及张某县人民法院(2019)冀0722民初383号、(2019)冀0722民初384号、(2019)冀0722民初385号、(2019)冀0722民初386号、(2019)冀0722民初402号等五份民事调解书证明原、被告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证据证明,本案原告以其在本案所涉案件事实中遭受损害,且已赔偿其他受害人损失为由提起诉讼,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法人,依法提起诉讼,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但原告提供的前列证据仅能证实原告被诉后,经人民法院调解,自愿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共计220000元及原告承租赵瑞平房屋、租金30000元的事实,而不能证明各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亦不能证明是被告方过错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发生。被告张某华某热力有限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供催缴单及漏水现场照片共计20张,以证明被告方擅自提前停暖、不当停暖,导致室内暖气受冻破裂漏水。但照片亦仅能证实房间过水及跑水部位,而不能说明跑水部位断裂的原因,亦就不能证明室内暖气组件断裂是被告张某华某热力有限公司擅自提前停暖、不当停暖,导致室内暖气受冻断裂漏水的事实;同时,经被告方维修人员出庭作证及提供的“供热报修记录登记表单”证实,被告方安装的供热管理系统为智能供热控制,原告在未交纳供热费前,房间供热阀自动处于关闭状态,被告方并无不当操作,在接到报修电话后,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尽到了应尽的义务。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主张因被告的不当行为造成暖气管道漏水,导致五户业主财产损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方有侵权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依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42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彭绍进

书记员: 孙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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