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北县春江塑料薄膜吹膜厂,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张北镇张库大道西侧(运管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靳春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利珍,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金花,女,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
原告张北县春江塑料薄膜吹膜厂与被告吴金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北县春江塑料薄膜吹膜厂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利珍,被告吴金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北县春江塑料薄膜吹膜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张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劳人仲案【2017】29号仲裁裁决书第二项;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法院撤销张劳人仲案【2017】29号仲裁裁决书第二项。2.请求法院撤销张劳人仲案【2017】26号仲裁裁决书中第三项。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5月25日在原告处干活下班后自己操作机器导致手指受伤,后经鉴定为工伤捌级伤残。被告向仲裁申请要求原告给予各项经济补偿,其中第二项被告要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3000元,但是在仲裁裁决书中第二项裁决中却出现了要求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52238.12元的裁决结果,原告认为,仲裁裁决超过被告的请求范围,明显错误。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该裁决,依法判决。
吴金花辩称,我不同意撤销【2017】29号仲裁裁决书第二、三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被告于2015年4月20日到原告处从事制袋机操作,夏季工资每日12小时100元,冬季工资每日0小时80元。2.原告与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3.2016年5月25日18时30分许,被告吴金花在原告处车间操作制袋机时不小心把手指卷到机器里,挤断手指,之后被告被送往张北县医院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治疗,原告为被告支付了医疗费用。4.2017年10月12日,张家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张劳鉴2017年07010999号初次鉴定结论书,吴金花构成捌级伤残。6.2018年3月17日,张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张劳人仲案【2017】29号仲裁裁决书,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原告未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的事实和双方劳动关系已无法履行的事实,故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进行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被告吴金花主张其月工资为3000元,要求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000元,原告未提供吴金花低于3000元工资的证明,故吴金花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3000元(3000元月×11个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故应当由张北县春江塑料薄膜吹膜厂一次性支付吴金花伤残补助金33000元。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条例》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八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月。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被告吴金花虽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是原告未给被告缴纳社会保险,更未给其办理退休手续,使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故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7348.4元(4367.42元月×20月)。原告主张被告将手指摘除没有征得其同意,伤者治病应根据自己的伤情参考医生的建议处置,在没有确凿证据的前提下,没有理由怀疑伤者及医生有故意加重伤残程度的情形。
综上所述,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张北县春江塑料薄膜吹膜厂与被告吴金花的劳动关系;
二、原告张北县春江塑料薄膜吹膜厂支付被告吴金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000元,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7348.4元,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730元,以上款项共计121078.4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张北县春江塑料薄膜吹膜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云鹰
书记员: 董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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