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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周启宸与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华,女,汉族,1966年10月2日生,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现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周启宸,男,汉族,2015年1月28日生,住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监护人:邵燕芸,女,1986年12月6日出生,系原告周启辰母亲,现住上海市黄浦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上海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上海友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苏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靖,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钦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佐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华、周启宸与被告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钦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石定伟

书记员:沈旺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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