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华,女,汉族,1966年10月2日生,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现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周启宸,男,汉族,2015年1月28日生,住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监护人:邵燕芸,女,1986年12月6日出生,系原告周启辰母亲,现住上海市黄浦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上海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上海友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苏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靖,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钦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佐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华、周启宸与被告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钦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石定伟
书记员:沈旺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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