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杨龙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华,女,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恺,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龙虎,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同海,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立,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华与被告杨龙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恺、被告杨龙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对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人民币6,326元(已扣除伙食费148.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20元/天×9天)、误工费9,680元(2,420元/月×4个月)、护理费2,400元(1,200元/月×2个月)、营养费1,800元(900元/月×2个月)、交通费3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护膝韧带)4,7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鉴定费1,950元、残疾赔偿金125,192元(62,596元/年×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4,000元,要求上述损失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不足和超出保险范围的由被告杨龙虎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15日11时40分许,被告杨龙虎驾驶牌号为苏GZ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秋岚路XXX弄XXX号门口,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的原告相撞,导致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杨龙虎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后原告被送至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就诊治疗,出院后经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原告伤情构成XXX伤残,休息期12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因原、被告对赔偿未能达成协议,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杨龙虎辩称,对事发经过、责任认定均无异议。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但未投保不计免赔率险),事发时在保险期限内。愿意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但律师费过高,鉴定费应由保险公司理赔;关于鉴定结论的意见以及其他各项费用意见同被告保险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但对首次鉴定结论的伤残等级有异议,对首次鉴定的三期无异议,本案原告膝关节功能丧失18%,未达25%不构成伤残,故申请对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意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对XXX伤残有异议。确认肇事车辆投保情况,同意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合理赔偿责任,但因肇事车辆未购买不计免赔率险,故要求扣除20%免赔金额。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意见如下:确认医疗费总金额,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残疾辅助器具费无异议;认可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计算标准及三期;残疾赔偿金同意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认可20年计算年限,但对系数有异议;交通费认可100元、衣物损失费认可200元;鉴定费、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15日11时40分许,被告杨龙虎驾驶牌号为苏GZ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秋岚路XXX弄XXX号门口,适遇原告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此,因被告杨龙虎倒车不当致使两车相撞、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杨龙虎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后原告被送至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右膝外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前交叉韧带撕裂,支付医疗费合计6,326元(已扣除住院期间的伙食费148.50元)。为治疗伤情,原告购买铰链式刚性韧带护膝H37cm系统,为此支付4,700元。2017年12月28日,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鉴定书,认定原告右股骨内侧髁骨挫伤,前交叉韧带撕裂伤,外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关节腔内及髌上囊内积液,关节周围软组织损伤,致右膝关节功能丧失33%,构成XXX伤残;伤后可酌情予休息期12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60天。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1,950元。审理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对原告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经本院委托于2018年11月1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右膝外伤(右股骨内侧髁骨挫伤、前交叉韧带肿胀伴撕裂,内侧副韧带损伤、外侧副韧带撕裂,内侧半月板后角损伤,髌上囊积液、膝关节腔积液),目前遗留右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未达50%),构成XXX伤残。为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预付重新鉴定费2,250元。
  又查明,原告系非农业家庭户口。
  另查明,牌号为苏GZXXXX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处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为500,000元),并未投保不计免赔险,事发时在保险期限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第十三条约定,“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2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杨龙虎负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鉴于肇事车辆未投保不计免赔率险,保险条款明确约定投保机动车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80%赔偿责任,对于商业三者险免赔的20%赔偿责任由被告杨龙虎承担。
  鉴于原、被告对医疗费6,3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700元达成一致,且对原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标准及三期均予确认,经本院审查,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原告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重新鉴定意见评定原告XXX伤残仍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反驳,本院对此异议不予采纳,依法确认该重新鉴定的鉴定意见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对于原告诉请的其他各项损害赔偿项目及数额,由本院根据当事人主张、相关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作如下确认:1、残疾赔偿金,原告为非农户口,结合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相关标准及原告的年龄、伤残等级等,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125,192元尚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2、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原告伤情本院依法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3、交通费,根据原告的伤情和就诊次数,本院酌定为150元;4、衣物损失费,根据原告的伤情及本案案情,本院酌定200元;5、鉴定费,原告支出的鉴定费1,950元系为明确本案损失范围所必须的合理支出,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鉴定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6、律师费,该费用系原告为本案诉讼而产生的合理支出,根据本案案情,本院确认为3,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张华医疗费6,3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营养费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105,0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合计118,506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张华残疾赔偿金16,153.60元、误工费7,744元、护理费1,920元、交通费12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760元、鉴定费1,560元,合计31,257.60元;
  三、被告杨龙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张华残疾赔偿金4,038.40元、误工费1,936元、护理费480元、交通费3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940元、鉴定费390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10,814.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6元,减半收取计1,768元,由被告杨龙虎负担。重新鉴定费2,25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开暋

书记员:朱佳烨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