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华,女,1978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代理人柏冬傲,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龙杰,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洪涛,男,1979年6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刘萍,女,1978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王洪涛。
第三人上海墨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芬荣。
委托代理人王洪涛,男。
原告张华诉被告王洪涛、刘萍及第三人上海墨创广告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华负担。
审判员:吴慈新
书记员:邢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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