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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与王洪涛、刘萍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华,女,1978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代理人柏冬傲,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龙杰,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洪涛,男,1979年6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刘萍,女,1978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王洪涛。
  第三人上海墨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芬荣。
  委托代理人王洪涛,男。
  原告张华诉被告王洪涛、刘萍及第三人上海墨创广告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华负担。
  
  

审判员:吴慈新

书记员:邢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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