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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与翁玉琴、潘春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华,男,1972年4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玉琴,女,1957年7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春华,男,1988年3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华诉被告翁玉琴、潘春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被告翁玉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被告潘春华到庭参加诉讼。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被告翁玉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被告潘春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翁玉琴协助原告将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宣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事实及理由:被告翁玉琴、潘春华系母子关系;原告与两被告系亲戚关系。2012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其中一套动迁安置房,即系争房屋以人民币(币种下同)6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税费等所有费用均由原告承担。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付清房款。2012年,被告将系争房屋交付原告。2019年3月,系争房屋产权已核准登记至被告翁玉琴名下,已符合过户条件,故诉如所请。若被告同意原告诉请,原告愿自行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
  被告翁玉琴、潘春华承认原告张华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翁玉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张华办理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宣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张华名下的手续。
  案件受理费10,600元,保全费3,920元,合计14,520元,由原告张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晓云

书记员:严伟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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