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华,男,1972年4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玉琴,女,195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春华,男,1988年3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华诉被告翁玉琴、潘春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件事实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杨晓云
书记员:严伟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