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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与翁玉琴、潘春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华,男,1972年4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玉琴,女,195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春华,男,1988年3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华诉被告翁玉琴、潘春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件事实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杨晓云

书记员:严伟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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