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华威,女,1979年4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敏,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仉莹莹,女,1983年3月1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书,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华威诉被告仉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陈贤聪
书记员:黄 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