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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威与仉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华威,女,1979年4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敏,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仉莹莹,女,1983年3月1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书,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华威诉被告仉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陈贤聪

书记员:黄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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