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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内蒙古脑立方全脑应用训练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内蒙古脑立方全脑应用训练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冬荣,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脑立方全脑应用训练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内蒙古脑立方全脑应用训练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某某诉被申请人内蒙古脑立方全脑应用训练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内蒙古脑立方全脑应用训练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脑立方全脑应用训练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内蒙古脑立方全脑应用训练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脑立方全脑应用训练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内蒙古脑立方全脑应用训练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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