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娴蔚,上海市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晖,上海市中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丁志民。
被告:浙江三鼎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骆善有。
被告:义乌市网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骆善有。
被告:丁志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丁尔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丁军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义务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丁尔民。
本院审理原告张某某、姜某与被告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三鼎织造有限公司、义乌市网锐贸易有限公司、丁志民、丁志民、丁军民、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张某某、姜某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包鸿举
书记员:曹克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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