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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占坡与胡亚超、王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占坡,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
被告:胡亚超,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被告:王彬彬,男,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原告张占坡与被告胡亚超、王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胡亚超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2、被告王彬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胡亚超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7年11月2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被告王彬彬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胡亚超、王彬彬的住址,无法向被告胡亚超、王彬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占坡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静伟

书记员: 刘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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